为一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目标

3.7 执行空气质量计划

3.7.8 处理跟规章冲突的程序
在检查或者测试程序中,如果发现跟规章相冲突,检查员通常就会给一个通知,告诉排放源他们已经观察到了违规现象。在经过评价,排放源应该接受某种形式的罚款或者其它惩罚的情况下,这种冲突的通知然后会引发一个程序。这种发现冲突并给出惩罚的程序的目的主要是起预防作用,希望排放源因为担心受惩罚,进而遵守空气污染控制规章。这个程序的第二个目的是通过允许那些不可接受的空气污染程度,确保一家公司不会跟其它相似的公司相比得到不公平的利益。在加州,这些规章非常的广泛,以至于在一个大的设施里面,比如一家精炼厂里面,一定能发现一些跟规章冲突的地方。伴随LDAR过程发现的泄漏通常会根据其程度来分类。修复泄漏所允许的时间也会变化,对于一个很小的泄漏,通常会允许几天的时间;对于一个泄漏很严重的系统,也许泄漏的水平超过标准水平20倍之后就会被要求关闭掉。

对于很多违规,通常会有相应的一种惩罚,就好像在交通管理中对停车违规和超速所给出的罚单不同那样。不幸的是,还没有一种简单的方法来让对空气质量管理违规设定相应的惩罚,并且实现该惩罚的目的。因此,对排放源所做出的惩罚往往是以个案为基础的。这种基于个案的程序的问题就在于这些惩罚可能会是不公平判断出来的,因此必须注意将惩罚与具体情况比较好的平衡起来。大多数程序建立了每天最高罚款额用以提供一种确定惩罚的基础,美国EPA有一个跟惩罚相关的具体的公式,这样就可以确保排放源在制造污染的时候不会得到经济利益。

任何一种法律程序都必须有某种类型的“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必须有这么一个程序,让被指控违规的人可以有机会对他们的情况做出申辩。在SCAQMD的情况下,建立起了一个听证委员会,其作用就像法庭来审核违规一样。被指控违规的公司通常会跟SCAQMD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就它们的违规商量。如果公司跟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达成了一致,公司就会付他们所同意的惩罚,然后该案例就结束了。如果公司跟法律工作人员不能达成一致,该问题就会提交到听证委员会来裁断,公司可以将听证委员会的决定上诉到法院。在美国EPA的情况下,对于惩罚的争辩唯一的去处就是法院。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的某种形式。

确定惩罚的数目时,必须考虑如下一些问题:

1. 排放物的量有多少(每小时或者每一段时间排放多少)?

2. 这种违规是如何确定的(外来的某一方或者是排放者自己报道的)?

3. 在最近几年里,有多少起相似的冲突发生过了?

4. 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该排放源是否合作?

5. 违规者排放这些污染物,它是否可以得到一些经济利益?

6. 需要多少惩罚才可以引起违规者的注意(对于一个小公司,惩罚额度可以低一些)?

7. 在相似的情况下,其它违规者是怎么被惩罚的?

可能对前六个问题可以给出实际的惩罚金额或者实际的因素,但是将它确定下来或者使用下去并不容易。

惩罚不总是金钱上的。现在对于惩罚已经有了一些常见的做法,比如违规者做一些事情来降低该地区的空气污染,或者他们关于空气污染向别人提供一次教育,或者他们将自己公司的污染排放量降低到现存的规章要求的水平之下。通常采用的方法就是既用经济惩罚,又用非经济惩罚。如果后面这些非经济的惩罚也采用了的话,那些违规的公司更容易同意这种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