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目标

3.3 为一个区域设定空气质量目标

3.3.5 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后果
显而易见,当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人们的健康和福利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然而,这些后果通常并不容易被人们所察觉。而且在都市区人们还会采用一些政治过程来忽略这种影响。美国197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包含了达到空气质量标准所需要的一些条件,并且规定在5年内就让空气达标。该时间限制短得不可思议,它影响到了一些不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必须注意的是,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订案里面,对那些没有采取行动使空气达标的市政府或者县政府,并没有相应的惩戒方法。因此,市政府和县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使空气达标的动机更弱了,他们也就不愿意制定一些公众或者商界不喜欢的规章制度了。这个缺点在1977年《清洁空气法案》中得以修正过来。根据该法,如果某个地方没有制定一个合适的控制空气质量的方案并付诸实施使空气达标的话,国家会停止提供给该地方用以修建公路的上千万美元的经费,并且停止制造污染的行业的发展。担心丢失掉修建公路的经费以及停止商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威胁足以使美国的很多都市采用大众不喜欢的控制空气污染的措施。这就使得几乎美国所有的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得以提高。

归根结底,设定空气质量目标,在该目标中包含让空气质量管理方案得以有效实施的时间期限,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