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目标
3.7 执行空气质量计划
3.7.12 智利空气质量管理系统
3.7.12.1概述
智利将其空气质量监管系统分在几个组织机构里面了。CONAMA是环境领域的主要领导,跟美国的环境保护局一样。CONAMA代表国家环境委员会,其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生活在一个没有污染物的环境中的权利,并且保护大自然。CONAMA于1994年通过法案19.300而成立。其成立是因为跟环境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于是开始进入政府的政治议程了。CONAMA的经济来源由税收提供。CONAMA的角色就是协调国家的公共服务,支持以下领域的相互交流:运输、健康、教育、都市化和农业部门。CONAMA也跟社区接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好。这种鼓励通过集会、生态和社会系统以及环境教育来实现。
CONAMA的结构直接跟六个工作领域相关联,在这六个领域里面它都有涉足。这六个领域是:自然保护、污染控制、环境教育、居民参与、环境立法和国内关系。在污染控制领域里面,存在一些小的领域,比如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程序。在该小领域里面,防止污染和降低污染的计划被制作出来并且实施下去,都市区防止和降低空气污染计划(PPDA)就是这样的。
跟CONAMA在一起紧密工作的是COREMA,它是区域级最高环境权威。COREMA代表区域环境委员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来授权投资项目。跟CONAMA和COREMA结合在一起工作的是LBGMA。LBGMA代表环境的一般基础法律。在1994年国会同意设置LBGMA,从那时起它们就变成了对执行有直接影响的机构之一。LBGMA负责建立合法的定义,并且将它们安排好。它们也建立环境管理的方法,比如规章。它们鼓动检查、负责用于环保的资金、负责创建那些负责某项环境主题的国家机构。除了这些一般的工作之外,LBGMA也会在人们需求的三个方面负责。第一,它们负责建立标准和排放限额。它们在EIA的帮助下一直在建立这些(为了研究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它们制定计划和规章,用以维持质量高的环境。第三,对于那些违背了环境法律的人或公司,它们帮助惩罚这些人或公司。
为了将环境法律进一步发展,LBGMA建立了一个概念,叫做“环境损害”。这个概念强迫所有违背环境法律的人补救他们对环境带来的损害和/或支付恰当的赔偿金,它为了帮助个人和公司感觉到对环境的一种责任。在这个概念的带动下,环境法律肯定这么一个事实,也就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发现对环境有害的事情发生了的话,都可以要求直辖市(当地政府)采取跟环境相关的行动,直辖市将会代表提供信息的人。声称环境损害发生的人可以有45 天的时间来提醒直辖市。如果直辖市在45天之内没有被通知到,该发现环境损害的人将会被认为是违规者的同谋。如果直辖市被通知到了,但是决定不采取措施,它将会用一封鉴定信来通知提供信息的人。关于执行的更多具体的细节将会在后面讨论。
在给公民一种关于环境的责任感的同时,智利也相信教育它的人民关于环境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认为通过教人们清洁空气的价值,教育也帮助降低了空气污染,而且教育也可以帮助人们发展一些对维持清洁空气有用的习惯。
3.7.12.2智利环境法律的概述
智利现在的环境规章是从《环境法案》中推演出来的。该法案是从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一个协议发展而来的,它在1994年被国会通过。它包含了降低污染的定义和步骤,包括初级和二级质量控制、环境教育、管理控制、防止和降低污染的计划。通过使用《环境法案》,空气影响评估系统(SEIA)建立起来了,并且它是现在主要的环境管理方法。它适合于公共和私有的投资项目和行动。最后,CONAMA在法律范围内的责任是提出、协调和通过国家的排放规章。
对于规章而言,其调节的领域包括:环境质量和排放准则、工艺准则以及禁止事项。这些规章是通过税收、费用、排放许可证和核查来控制的。如以前提到的那样,不同的组织都会对在《环境草案》里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起到贡献作用。不同类型的排放源由不同的小组来控制,比如健康部控制固定排放源;燃气燃料部负责控制高燃料消耗量的排放源(比如,精炼厂),交通部控制运动排放源(比如,移动的车辆)。当违背了规章的时候,违规者可能会被罚款或者被制裁,对于固定排放源来说,排放许可证可能会被取消。健康部通过都市圈卫生秘书处的工作来管理两个主要领域:空气质量监测和固定源的监测。后者意思是对都市区现存的固定排放源连续不断的检查,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在运行,而且它没有排放超过环境规章所要求的排放量。一般来说检查都是早已经计划好了的,但偶尔健康部也会进行突击检查。
3.7.12.3降低都市区空气污染的计划
在过去的15年里,在都市区恢复良好的空气质量已经变成了政府的一个主要优先任务。在声称都市区在四种空气污染物含量方面都与空气质量标准相冲突、且有一个含二氧化氮的区域也会潜在超标后,都市区防止和降低污染计划(PPDA)于1997年创立了,并且在2004年和2008年更新。该文件有139种措施,期望用14年的时间来完成它定下来的目标。这些提出来的达到和维持空气质量目标的措施包括:降低运输排放、重新设计公共交通系统、改进燃料、通过改进规章从而降低工业部门的排放量、控制居民排放、巩固现有的排放补偿机制。此外,该计划也考虑了扩大检查和控制机制,用以得到更合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
3.7.12.4智利的标准和执行规章
对于执行规章而言,智利的主要目标是使违规者弥补对环境的损害或者恰当的赔偿那些受到消极影响的人。尽管关注那些可能会对环境带来损害的公司是环境机构的工作,但智利也让注意那些损害环境的事情成为该地区的人责任。每一个被其它人或者公司排放的污染所直接影响到的人,有能力向其当地政府就他们认为违规的人提出环境控诉。这就赋予了公民帮助确保当地良好空气质量的权力。
具体而言,那些因为损害过的环境而得到补救/补偿的人或者团体是:
*因环境损害而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司法人、公众人物或者私人。
*环境损害发生地所在的直辖市(地方政府)。
*国家,直到国家国防委员会。
*在他个人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
对于后面这种情况,必须完成一些手续和所需条件:
*将抱怨整理成文档并提交给法院的人必须包含一些技术信息,用以支持他对违规者的谴责。
*如果直辖市决定需要得到法院的注意,它必须在45天之内表达一个建立好的决议。
*如果直辖市意识到对环境的损害但是没有将它公布于众,那么直辖市跟违规者共同为环境损害负责。
对于环境损害需要负两种责任。第一,普通公民因为疏忽大意而产生的损害,并且伴随蓄意损害或者严重损害,这样的损害称为“环境损害”。对于第一类,LBGMA负责对那些因为疏忽而对别人带来损害的人做出判决。第二种情况包含司法干预。对于环境损害,可能存在这么一个判决,即该损害如果足够严重的话,它必须被修复。要将一个损害定为严重损害的话,必须找出违规者错误或者欺骗的证据。但不管如何,只要违规者超出了排放标准或者破坏了降低污染的计划,那么就会被采取某些法律行动。当某类环境污染物含量在空气质量标准的80%-100%之间的时候,或者当超过了规定的排放限额的时候,违规现象就发生了。
那些觉得自己遭受了环境损害的人所提交的申请应该在LBGMA采取行动之前,而且他们必须确定违规者是否真的做错了。最初LBGMA将会帮助原告。被告有责任证明他们是无辜的,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错。验证是否无辜的责任落在被告身上,他们必须采用司法方式证明他们已经坚持不懈地、诚实地阻止了损害。以下这些事情可以用来证明被告有罪:
*违反了环境质量标准
*违反了排放标准
*违反了阻止或者降低污染的计划
*在环境紧急事件这种情况下(该事件必须由法律确定),违反了特殊规章
*违反了法律中建立起来的环境保护、保存或者保留的标准
如果被告被认为有罪,他将会被强制来修复损害并且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是法律要求。然而,只有在证明违规和所产生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之后,才会要求被告赔偿。有可能会有这类情况,原告对被告提出申诉并发现他有罪,但事实上并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话,被告只会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违反规则的惩处。
3.7.12.5智利法庭和司法后果
在智利,当环境违规的案例递交到法院之后,它们就会被送到注记法官。该法官被选举出来负责某一个区域,环境损害必须在他所负责的区域,或者提出控诉的人必须住在他所负责的区域,这样以便于他来主持这个案子。该法官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义务,他的任务是用常识和理性来考虑这个案子,这被称为法官的主观性。为了将该案子带到法院,提出控诉的人必须在5年内这么做。也就是说,必须在5年结束之前就证明违规给他们带来了损害。
被告或者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人所应承受的司法后果包括:训斥、最高1000UTM(5万美元)的罚款、临时关闭被告的公司或者永远关闭被告的公司。法院所做出的制裁基于下列条件,法官必须考虑这些条件:
*在环境规章被违反时,违规的严重性
*累积程度(同一家实体造成该项违规多少次)
*被告的经济能力
*在一份DIA(环境影响声明)或者EIA(环境影响研究)里面协定的承诺,违规者完成的情况
被告如果被发现有罪,他们将会接受法院做出的制裁。一旦一家法院已经制裁了这个被告,另一个法律机构就不能对其犯的相同的行为再进行制裁了。
3.7.12.6控制管理
控制固定排放源排放量的规章由都市健康的部长级秘书处来控制。所有的固定排放源必须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根据CH-5方法)将它们的颗粒物排放公布于众。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将工业、商业或者其它活动的颗粒物排放定量化,其做法就是收集排放到大气中的空气污染物样本,并且测试它。部长级秘书处会给每一个固定排放源一个注册号,该号码必须刻在一个牌子上,并且贴放在排放源的一个显眼的地方。对于每个排放源,该注册号在它整个存在周期里面只给一次。注册号的功能是便于恰当的辨认、控制以及排放登记。
排放声明是一种法律文档,它由固定排放源的拥有者或者法人代表来写。它里面讲述了该排放源所有的鉴定和技术信息。单一或者集体排放源的占有人讲述他们的排放结果,并且附上相应样品的总结。这么做的频率是每年至少一次。
排放物取样有如下一些时间限制。对于单一排放源,如果是均化取样的话,时间限制是一年。对于集体排放源,如果是均化取样的话,时间限制是三年;但如果排放源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城市燃气、沼气、柴油、石油和煤油之外的燃料的锅炉或者烘烤用的炉子的话,时间限制是一年。
3.7.12.7控制精炼厂的排放
对于精炼厂,比如本塔纳斯的工业园区,空气环境规章的制定始于1992年,那时矿业部颁布了最高法令Nº 185/92。该法令是为了扩大连续监控网,用以测量在周围地区硫的排放(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该法令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提出一项降低污染计划,计划里面包含SO2和PM10水平的降低目标,并且达到目标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和1999年。降低污染的措施包括安装酸厂、电炉,以及管理电炉和天然气转换器。
这些措施使得在本塔纳斯区SO2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有了明显的降低。以颗粒物排放为例,在2000年,排放量低于1,500吨/年,这相当于1996年排放水平的5.6%。换句话说,排放量降低了94.4%。同时,SO2的排放量小于4万吨/年,这相当于1996年SO2排放量的32%,降低了68%。
从1993年到2004年,空气质量在好转。现在,关于SO2的主要的规则和规章都被遵守和执行了。此外,登记的浓度也低于潜在水平。然而,尽管颗粒物排放的规章被遵守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违反空气质量标准的事情。
智利将其空气质量监管系统分在几个组织机构里面了。CONAMA是环境领域的主要领导,跟美国的环境保护局一样。CONAMA代表国家环境委员会,其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生活在一个没有污染物的环境中的权利,并且保护大自然。CONAMA于1994年通过法案19.300而成立。其成立是因为跟环境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于是开始进入政府的政治议程了。CONAMA的经济来源由税收提供。CONAMA的角色就是协调国家的公共服务,支持以下领域的相互交流:运输、健康、教育、都市化和农业部门。CONAMA也跟社区接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好。这种鼓励通过集会、生态和社会系统以及环境教育来实现。
CONAMA的结构直接跟六个工作领域相关联,在这六个领域里面它都有涉足。这六个领域是:自然保护、污染控制、环境教育、居民参与、环境立法和国内关系。在污染控制领域里面,存在一些小的领域,比如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程序。在该小领域里面,防止污染和降低污染的计划被制作出来并且实施下去,都市区防止和降低空气污染计划(PPDA)就是这样的。
跟CONAMA在一起紧密工作的是COREMA,它是区域级最高环境权威。COREMA代表区域环境委员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来授权投资项目。跟CONAMA和COREMA结合在一起工作的是LBGMA。LBGMA代表环境的一般基础法律。在1994年国会同意设置LBGMA,从那时起它们就变成了对执行有直接影响的机构之一。LBGMA负责建立合法的定义,并且将它们安排好。它们也建立环境管理的方法,比如规章。它们鼓动检查、负责用于环保的资金、负责创建那些负责某项环境主题的国家机构。除了这些一般的工作之外,LBGMA也会在人们需求的三个方面负责。第一,它们负责建立标准和排放限额。它们在EIA的帮助下一直在建立这些(为了研究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它们制定计划和规章,用以维持质量高的环境。第三,对于那些违背了环境法律的人或公司,它们帮助惩罚这些人或公司。
为了将环境法律进一步发展,LBGMA建立了一个概念,叫做“环境损害”。这个概念强迫所有违背环境法律的人补救他们对环境带来的损害和/或支付恰当的赔偿金,它为了帮助个人和公司感觉到对环境的一种责任。在这个概念的带动下,环境法律肯定这么一个事实,也就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发现对环境有害的事情发生了的话,都可以要求直辖市(当地政府)采取跟环境相关的行动,直辖市将会代表提供信息的人。声称环境损害发生的人可以有45 天的时间来提醒直辖市。如果直辖市在45天之内没有被通知到,该发现环境损害的人将会被认为是违规者的同谋。如果直辖市被通知到了,但是决定不采取措施,它将会用一封鉴定信来通知提供信息的人。关于执行的更多具体的细节将会在后面讨论。
在给公民一种关于环境的责任感的同时,智利也相信教育它的人民关于环境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认为通过教人们清洁空气的价值,教育也帮助降低了空气污染,而且教育也可以帮助人们发展一些对维持清洁空气有用的习惯。
3.7.12.2智利环境法律的概述
智利现在的环境规章是从《环境法案》中推演出来的。该法案是从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一个协议发展而来的,它在1994年被国会通过。它包含了降低污染的定义和步骤,包括初级和二级质量控制、环境教育、管理控制、防止和降低污染的计划。通过使用《环境法案》,空气影响评估系统(SEIA)建立起来了,并且它是现在主要的环境管理方法。它适合于公共和私有的投资项目和行动。最后,CONAMA在法律范围内的责任是提出、协调和通过国家的排放规章。
对于规章而言,其调节的领域包括:环境质量和排放准则、工艺准则以及禁止事项。这些规章是通过税收、费用、排放许可证和核查来控制的。如以前提到的那样,不同的组织都会对在《环境草案》里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起到贡献作用。不同类型的排放源由不同的小组来控制,比如健康部控制固定排放源;燃气燃料部负责控制高燃料消耗量的排放源(比如,精炼厂),交通部控制运动排放源(比如,移动的车辆)。当违背了规章的时候,违规者可能会被罚款或者被制裁,对于固定排放源来说,排放许可证可能会被取消。健康部通过都市圈卫生秘书处的工作来管理两个主要领域:空气质量监测和固定源的监测。后者意思是对都市区现存的固定排放源连续不断的检查,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在运行,而且它没有排放超过环境规章所要求的排放量。一般来说检查都是早已经计划好了的,但偶尔健康部也会进行突击检查。
3.7.12.3降低都市区空气污染的计划
在过去的15年里,在都市区恢复良好的空气质量已经变成了政府的一个主要优先任务。在声称都市区在四种空气污染物含量方面都与空气质量标准相冲突、且有一个含二氧化氮的区域也会潜在超标后,都市区防止和降低污染计划(PPDA)于1997年创立了,并且在2004年和2008年更新。该文件有139种措施,期望用14年的时间来完成它定下来的目标。这些提出来的达到和维持空气质量目标的措施包括:降低运输排放、重新设计公共交通系统、改进燃料、通过改进规章从而降低工业部门的排放量、控制居民排放、巩固现有的排放补偿机制。此外,该计划也考虑了扩大检查和控制机制,用以得到更合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
3.7.12.4智利的标准和执行规章
对于执行规章而言,智利的主要目标是使违规者弥补对环境的损害或者恰当的赔偿那些受到消极影响的人。尽管关注那些可能会对环境带来损害的公司是环境机构的工作,但智利也让注意那些损害环境的事情成为该地区的人责任。每一个被其它人或者公司排放的污染所直接影响到的人,有能力向其当地政府就他们认为违规的人提出环境控诉。这就赋予了公民帮助确保当地良好空气质量的权力。
具体而言,那些因为损害过的环境而得到补救/补偿的人或者团体是:
*因环境损害而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司法人、公众人物或者私人。
*环境损害发生地所在的直辖市(地方政府)。
*国家,直到国家国防委员会。
*在他个人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
对于后面这种情况,必须完成一些手续和所需条件:
*将抱怨整理成文档并提交给法院的人必须包含一些技术信息,用以支持他对违规者的谴责。
*如果直辖市决定需要得到法院的注意,它必须在45天之内表达一个建立好的决议。
*如果直辖市意识到对环境的损害但是没有将它公布于众,那么直辖市跟违规者共同为环境损害负责。
对于环境损害需要负两种责任。第一,普通公民因为疏忽大意而产生的损害,并且伴随蓄意损害或者严重损害,这样的损害称为“环境损害”。对于第一类,LBGMA负责对那些因为疏忽而对别人带来损害的人做出判决。第二种情况包含司法干预。对于环境损害,可能存在这么一个判决,即该损害如果足够严重的话,它必须被修复。要将一个损害定为严重损害的话,必须找出违规者错误或者欺骗的证据。但不管如何,只要违规者超出了排放标准或者破坏了降低污染的计划,那么就会被采取某些法律行动。当某类环境污染物含量在空气质量标准的80%-100%之间的时候,或者当超过了规定的排放限额的时候,违规现象就发生了。
那些觉得自己遭受了环境损害的人所提交的申请应该在LBGMA采取行动之前,而且他们必须确定违规者是否真的做错了。最初LBGMA将会帮助原告。被告有责任证明他们是无辜的,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错。验证是否无辜的责任落在被告身上,他们必须采用司法方式证明他们已经坚持不懈地、诚实地阻止了损害。以下这些事情可以用来证明被告有罪:
*违反了环境质量标准
*违反了排放标准
*违反了阻止或者降低污染的计划
*在环境紧急事件这种情况下(该事件必须由法律确定),违反了特殊规章
*违反了法律中建立起来的环境保护、保存或者保留的标准
如果被告被认为有罪,他将会被强制来修复损害并且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是法律要求。然而,只有在证明违规和所产生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之后,才会要求被告赔偿。有可能会有这类情况,原告对被告提出申诉并发现他有罪,但事实上并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话,被告只会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违反规则的惩处。
3.7.12.5智利法庭和司法后果
在智利,当环境违规的案例递交到法院之后,它们就会被送到注记法官。该法官被选举出来负责某一个区域,环境损害必须在他所负责的区域,或者提出控诉的人必须住在他所负责的区域,这样以便于他来主持这个案子。该法官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义务,他的任务是用常识和理性来考虑这个案子,这被称为法官的主观性。为了将该案子带到法院,提出控诉的人必须在5年内这么做。也就是说,必须在5年结束之前就证明违规给他们带来了损害。
被告或者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人所应承受的司法后果包括:训斥、最高1000UTM(5万美元)的罚款、临时关闭被告的公司或者永远关闭被告的公司。法院所做出的制裁基于下列条件,法官必须考虑这些条件:
*在环境规章被违反时,违规的严重性
*累积程度(同一家实体造成该项违规多少次)
*被告的经济能力
*在一份DIA(环境影响声明)或者EIA(环境影响研究)里面协定的承诺,违规者完成的情况
被告如果被发现有罪,他们将会接受法院做出的制裁。一旦一家法院已经制裁了这个被告,另一个法律机构就不能对其犯的相同的行为再进行制裁了。
3.7.12.6控制管理
控制固定排放源排放量的规章由都市健康的部长级秘书处来控制。所有的固定排放源必须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根据CH-5方法)将它们的颗粒物排放公布于众。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将工业、商业或者其它活动的颗粒物排放定量化,其做法就是收集排放到大气中的空气污染物样本,并且测试它。部长级秘书处会给每一个固定排放源一个注册号,该号码必须刻在一个牌子上,并且贴放在排放源的一个显眼的地方。对于每个排放源,该注册号在它整个存在周期里面只给一次。注册号的功能是便于恰当的辨认、控制以及排放登记。
排放声明是一种法律文档,它由固定排放源的拥有者或者法人代表来写。它里面讲述了该排放源所有的鉴定和技术信息。单一或者集体排放源的占有人讲述他们的排放结果,并且附上相应样品的总结。这么做的频率是每年至少一次。
排放物取样有如下一些时间限制。对于单一排放源,如果是均化取样的话,时间限制是一年。对于集体排放源,如果是均化取样的话,时间限制是三年;但如果排放源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城市燃气、沼气、柴油、石油和煤油之外的燃料的锅炉或者烘烤用的炉子的话,时间限制是一年。
3.7.12.7控制精炼厂的排放
对于精炼厂,比如本塔纳斯的工业园区,空气环境规章的制定始于1992年,那时矿业部颁布了最高法令Nº 185/92。该法令是为了扩大连续监控网,用以测量在周围地区硫的排放(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该法令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提出一项降低污染计划,计划里面包含SO2和PM10水平的降低目标,并且达到目标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和1999年。降低污染的措施包括安装酸厂、电炉,以及管理电炉和天然气转换器。
这些措施使得在本塔纳斯区SO2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有了明显的降低。以颗粒物排放为例,在2000年,排放量低于1,500吨/年,这相当于1996年排放水平的5.6%。换句话说,排放量降低了94.4%。同时,SO2的排放量小于4万吨/年,这相当于1996年SO2排放量的32%,降低了68%。
从1993年到2004年,空气质量在好转。现在,关于SO2的主要的规则和规章都被遵守和执行了。此外,登记的浓度也低于潜在水平。然而,尽管颗粒物排放的规章被遵守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违反空气质量标准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