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目标

3.7 执行空气质量计划

3.7.4 规则执行程序
一旦规则被接纳以后,它就必须被执行(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通常包括两步。第一部包括通知受影响的工业,告诉它们需要遵守新的规章。根据新规章的特点,通知的时间范围可以有很大的变化。安装一些控制设备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大的资源修改,也需要很多的设计准备时间。而且在很多地方,在没有得到建造许可证之前,排放源不可以开始任何会影响(正影响或者负影响)到排放的修改。因此,排放源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环境符合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规定的符合性日期之前一年以上通知排放源遵守新的规则。必须注意的是,很少有机构会认为排放源对规则缺乏了解是导致它们不能达到符合性的一个原因。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就是在对排放源常规的检查时,机构通知它们遵守那些即将要面临的新规则要求。

如果必须要许可证的话,排放源直到建设许可证发下来了才可以开始建造。这会花数月,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花数年,而且这段时间必须加入到达到符合性要求所需的时间表里面。建造许可证通常包括在建造开始前监督机构的检查,以及在建造中和建成后的检查。排放源的规模通常决定了监督机构所进行的实际检查次数。典型的确定采用哪一级审查的分界点就是任何一种管制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对某种管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100吨/年的排放源在美国被称为主要排放源,它们在建造的过程中会接受多次检查;小的排放源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只会受到一次检查,然后就跟新的控制措施要求相符合。

主要排放源作出的影响(升高或者降低)它排放的改动总会使得排放源需要测试改动的成本,监测机构通常也希望观察该测试。这种情况的唯一例外就是在排放那些难以收集的排放物时,此时没有可行的技术来测量排放值。

排放源需要接受常规的检查,以确保它们跟相关规则保持一致。检查的次数取决于排放源的规模以及检查机构可用的资源。因为通常不可能对所有的排放源都做出检查,环境符合性检查机构通常会制定一个检查优先程序。符合性检查机构通常不会将它们的检查标准公布于众,因为担心那样做会使排放源知道它们所要接受的检查次数和时间。但是,建立并公布一个通常的确立检查优先性的标准是很有价值的。

用来确定检查频率的标准如下:

1. 可能的排放物的潜在量。将会释放出来的潜在排放量跟正在释放的实际排放量不一样。比如,在纸面上,一个被控制的排放源可能比一个没有被控制的排放源释放出更少的污染物。然而,一个被控制的但是管理不善的排放源可能实际上会比一个没有被控制的同样管理不善的排放源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因此,被控制的排放源有更高的可能排放量。

2. 正在释放的排放物的毒性。

3. 违背法规的历史。

4. 公众的抱怨。

5. 污染的可能性(比如在没有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天然气锅炉增加排放量或者跟政策冲突的可能性很低,哪怕该排放源具有很高的排放量或者有过跟法规冲突的历史)。

通常进行的检查有两种。第一种是事先安排好了的检查,第二种是突击检查。在大多数情况下,排放源要想改变它的排放量是不太可行或者不合理的,因为操作的基本方式已经固定了。因此,不用担心在被观察的时候,排放源采用一种操作方式;而在没有被观察的时候,排放源采用另一种操作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机构会预先跟排放源确定检查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公众认为排放源在晚上或者周末增加了排放量,并且希望检查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突击检查。只有在这么一些情况下,比如当不知道要被检查时,排放源可能有一种增加排放量的原因时,或者是当很难观察到排放量时,比如在晚上,突击检查才会变成所选择的方式了。美国和其他地方的环境符合性检查机构被授权可以得到搜查证,并且可以在任何它们有理由相信公司排放量超过了要求的时候强制进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