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目标

3.7 执行空气质量计划

3.7.2 规则制定程序
3.7.2.1制定有效规则的关键

空气质量管理中的执行元素很清楚的分为两类。第一类,规则和/或法规必须围绕着符合性的活动所基于的东西来写。第二类,确保在接纳的规则之后的下一步就是受影响的群体。在最佳的情况下,规则是基于空气质量计划所写出来的,而且该计划考虑了相关的空气质量问题并且平衡了减排的优先程度。这种方法使得该过程中规则制定这一部分对于受影响的工业界和普通公众来说变得更加透明了。然而,有很多这种情况,规则是在跟那些基于明显的排放或者国际准则的计划完全不相干的情况下接纳的。

就像在前一段中所讲的那样,基于全面的空气质量控制计划的情况下,接纳规则是最佳的选择。然而,时常会有这种情况,所需要的控制措施非常明显,以至于不需要计划所采取的行动就是合适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接纳的规则都必须根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设计:

1. 控制适合度。当地(或者国家或者世界上)减排的需求,包括根据AQMP所得来的量。

2. 成本效益。执行该规则将会花多少钱,跟所实现的减排相比如何。

3. 承受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业界吸收执行规则的成本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控制措施就降低污染而言可能是经济有效的,但是如果工业界只有很低的利润率或者是其他原因,工业界不能将该控制措施的成本吸收过来。在这种情况下,补助金、贷款或者将成本转加到消费者头上可以是一种提高承受能力的方法。在用这条标准的时候要非常小心,因为商界经常宣称一些不真实的或者高度夸大了的经济影响。

4. 执行的容易度。工业界执行该规则的能力(时间限制,成本等)

5. 强制性。政府单元强制执行该规则的能力。



它也许听起来像是真理,减排的需求最好是通过一个全面的区域空气质量管理计划来评估。然而,如果没有这种计划的话,当空气质量管理程序就要开始启动时,国家或者国际控制标准就可以用来代替该计划。比如,在美国,在污染区的所有排放源都要求接纳所谓的“合理可用的控制技术”(RACT)。尽管在一些地方空气质量已经达标了,大多数的州和当地空气质量系统仍然需要RACT。没有空气质量计划的话,就很难知道对于某个地区来说,RACT是否合适。当然了,受影响的团体通常并不乐意在没有明显的空气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去花钱,但是这已经变成了一种规范,根据它就可以期望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能维持一种合理的空气质量水平。

在美国空气质量没有达标的地方,所有的主要污染源都必须接受一种更高程度的控制,称为“最好的可利用的控制技术”(BACT),新的污染源必须达到“最低可达到的排放率”(LAER)。洛杉矶已经将控制的必须条件往前推进了一步,并且要求所有每年制造10吨以上(含10吨)污染物的污染源都要接受BACT。

实际上,通常很难区分BACT和LAER。RACT和BACT通常根据控制选项的成本不同就能区分开来,这里指的是成本效益。某个规则的成本效益通常定义为在工业界实现降低一吨排放物所需要的成本,对于某一行业的成本分析包含分配在十五或者二十年内的设备成本和操作成本。关于能够使用的成本效益值,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美国EPA、州空气质量系统和地方空气质量系统将常用的数值结合起来,3.7.2-1就是在美国使用的典型的成本效益值。表中的范围不仅反应了不同地方引起的变化,而且反应了不同工业界引起的变化。小的商业活动通常没有大的商业活动的成本效益高。



3.7.2-1美国使用的典型成本效益率

3.7.2-1 美国使用的典型成本效益率






美国EPA也维持了一个符合RACT/BACT/LAER的清洁的机构(http://cfpub1.epa.gov/rblc/htm/bl02.cfm)为了帮助美国的空气质量机构定义恰当的控制技术,并且维持全国空气质量的连贯性。

在南美洲,制定规则的过程不像这里记录的在美国制定规则那么明确,因此就没有一类清晰的成本效益值。正如以前讨论的那样,在欧洲通常使用的讨论的规则制定方法对于成本和/或效益分析就显得不是必须的了。在南美洲选择的控制措施通常反应3.7.2-1里面中间的那些行。一旦在伦敦和欧洲的其他地方煤和木头的燃烧从平常使用中被排除之后,那里的空气污染问题就会普遍的比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所看到的污染程度轻。这是因为跟其他地方相比,在那里空气混合的更好,温度更低,更少的太阳光以及更好的运输基础设施。然而,欧洲通常采用的措施跟在美国所使用的相近,他们控制措施的成本效益就会在3.7.2-1的第二行和第三行之间。在为洛杉矶寻找控制措施的时候,有时会发现欧洲的一些地方,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采用了比美国更严格的规章,尽管在那里并没有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地区、以及世界上的其他一些地方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健康标准,他们仍然在控制排放源而且打算继续这么做,这看起来似乎不太合乎常理。这些控制排放源的决定似乎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空气污染对于健康的影响并没有完全的明白,人们仍然很关心空气污染尽管污染水平已经距离标准很近了。随着更多信息的累积,健康标准正在有规律性的变得更加严格。在美国和欧洲,如果空气质量在基准水平和某一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的中间偏上,空气质量就被定义为差。第二个方面就是人们担心制造污染的工业会逃往更低的控制水平的地方去,并且采用这种方法来要挟都市区采用最少的规章制度来保持工作。因此,在美国根据联邦法律所有新的主要排放源都要求采纳BACT,不管它们座落在哪里。第三,在健康还是人们对于空气污染时主要担心的问题时,现在又有了一种需求,就是要阻止空气污染的带来的跟健康不相关的影响,比如降低的能见度、酸雨,而且要将其对植物和动物生命带来的影响最小化。因为旅游是很多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游客可能会选择被更少污染的大自然地区作为旅游目的地,这也是一个主要的考虑方面。



3.7.2.2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步骤

一个成功的规则制定过程通常按照以下五步来发展。

一:范围分析。将要控制的排放源由监管机构来确定和评论。第一份对于受影响的排放源的排放量和种类降低的估计、它们总共的排放量的估计值都要给出。

二:工作组的形成和数据采集。形成工作组来审查排放点和控制措施,并就控制措施和执行过程的一些问题向政府官员提出建议。工作组通常由政府官员、受影响的工业和公众成员组成,每月聚一次,在有些情况下每星期聚一次。工作组仔细的观察受影响的工业和排放源,有时会从受影响的工业处收集一些额外的信息,比如操作时间、操作量、成本和设备数目等。工作组评价现存的或者是潜在的一些控制措施,包括确认BACT,RACT和其他有效的技术,并且展开出对成本效益的估计。监督机构的成员通常做绝大多数的分析工作,并且向工作组做报告,跟大家讨论。

三:提出规则草案。鉴于在第二步已经收集到的信息和在AQMP中列举出来的承诺,规则草案就应该制定出来,在90天内被不同人传阅,并且接收他们的评论。

四:提出最终规则。如果被授权了,成员就基于评论修改规则并且将它递交给可以接收规则的官方。可以接收规则的官方每个地方都不同,在美国EPA里面,他就只是一个人;而在加州洛杉矶里面,他就是一个公开的委员会。

五:接受规则。可能需要举行一次公众听证会。通常来说,在接受任何一个规则的时候,都需要提前30天就通知举行一次听证会,而且规则的接受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对于美国EPA而言,规则必须提交到预算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正式批准后再提交给美国EPA的管理员征求正式批准。一旦规则在这一过程中被接纳,该规则就可以被强制执行了。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成功的规则提议应该包含如下一些元素:

*具体的定义将会受到影响的排放源

*所要达到的排放限度或者控制效率的限度,并且有该限度起作用的具体时间表

*为达到排放限度所需要的一些技术或者操作的例子

*每一项例外的清晰的名单

*测试方案或者详细的讲述如何做必要的符合性测试

*记录和报告所需要的条件

*对于不能符合符合性的惩罚

*实现符合性所需成本的总结(对工业执行措施的成本的承受能力分析,也有成本效益分析,单位美元/吨减少的污染物)

*对影响到的工业的社会经济学影响的估计

*估计执行规则所产生的减排量和对健康的好处

*跟AQMP规则作比较,或者是与其他计划的承诺做比较

*讨论其他影响,比如水污染、全球变暖气体等

*所有学习、数据和工作组的备忘录的文件和参考资料



除了成本,接收机构还必须考虑加在规则执行之前的准备时间。在某一规则起用之前的准备时间通常由两个标准来确定。第一,必须考虑所需要的技术是否可用,以及该排放源实现该技术所需要的时间。第二,工业吸收执行控制条件的成本的能力必须要考虑。在大多数地方,规则都需要采用基本的现成的技术,所需要的花费跟正常操作在一年或者最多两年内所期望实现的利润相比要很小。在这么一些情况下,当控制技术才刚刚开始开发或者刚刚可用,和/或成本跟所要调节的排放源的利润规模相比很大的话,执行该控制规章所需要的时间就会是3-10年。在建立规则截止日期时,在工业排放源之间的自然的维持循环也可以纳入考虑范畴,如果没有将截止日期提前到一个不合理的时间范围的话。